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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介
Î名称:潮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Î成立时间:1998年10月
Î会址及邮编:潮州市枫春路潮州日报社八楼,521000
Î联系电话:0768-2263021
Î法定代表人:洪永杰
Î领导机构:第1届
Î内设机构:办公室,《潮州社科》编辑部
Î编制:正处级单位,现有编制8名
Î会刊:潮州社科
Î获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2006年编写的《凤凰山畲族文化》一书获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
Î会员数:27
Î主要活动情况:
    市社科联于1998年10月成立,2004年5月搬迁于潮州日报社八楼办公,社科工作进入正常运行轨道。几年来,市社科联努力发挥桥梁纽带、组织协调、宣传普及、咨询服务的职能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社科工作者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拓展社科业务,推动事业建设,社科事业呈现繁荣发展新局面。
    市哲学社会科学战线紧紧围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一系列理论创新成果,通过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形式,掀起了一次又一次的学习、宣传、研究党的理论新高潮。坚持把理论宣传、理论研究同我市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夯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基础。由于理论宣传的形式和内容不断创新,理论活动直面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理论宣传工作始终充满活力和吸引力。
    为凝聚社科力量,努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市社科联及各有关部门努力发挥专家学者和社科团体的主体作用,多层次、宽领域组织各种应用对策研究和咨询服务活动。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文化经济课题研究,“一名城二基地”发展战略研究、凤凰山畲族文化课题研究,维护社会稳定研究等等,推出了一批社科研究成果。举办了一系列专题研讨会,如“韩愈与潮州”学术研讨会、饶宗颐学术研讨会等大型研讨活动等。为推动经济与文化融合,经组织审报,省社科联决定将“广东省潮文化研究基地”放在潮州,为推动我市地方文化研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潮州社科》是市社科联的会刊,该刊以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为首要任务,努力推动应用对策研究,为我市社科理论工作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交流园地。
    社科普及是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几年来,市社科联及各有关部门坚持“三贴近”原则,努力搭建科普平台,创新科普形式,有效地推动了社科普及活动的广泛开展。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先后以“和谐文化与和谐潮州”、“弘扬新时期潮州人精神,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等为主题,举办社科普及周暨社会科学学术年会活动,组织动员了有关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各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组织了一系列的义务咨询活动,社科知识有奖活动,编写社科普及读物,送书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等等,普及活动覆盖面广,生动活泼,深受群众欢迎。
   “韩江论坛”是一个群众喜闻乐见的科普平台,论坛以普及社科知识、传播人文精神为宗旨,以“学术论坛”和“名家对话”为主要形式,以弘扬潮文化为重点,先后邀请了李恒瑞、吴承学、郭启宏、曾宪通、饶芃子、陈平原、夏晓虹、任剑涛、詹伯慧、朱跃生、陈春声、林有能、雷铎、黄挺、王炜中、蔡健生、刘思荣、周粤生、杨坚平、陈钟鸣、陈培臣、陈俊荣、何建明、陈伟南、罗东升、林枫林等一批国内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到我市开设讲座,举办电视专题节目,活跃城市文化,有力地推动了潮文化的普及宣传。“韩江论坛”已成为我市一个重要的文化品牌。
    2007年8月,市社科联召开了第一次代表大会,来自全市社科界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及各有关部门的一百多名代表和嘉宾参加了会议,会议取得圆满成功。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委员会委员45名,常务委员会委员9名。推选洪永杰任第一届委员会主席,谢锦澍任副主席,黄挺、肖文森、蔡镇城任兼职副主席,蔡向上任秘书长。第一届委员会还先后聘请颜泽贤、梁庆寅、陈春声、蔡健生、辜树辉、谢贤团为顾问。随着社科联第一次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市社科联积极推动社科规划、社科评奖和社团联络等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进一步团结和带领广大社科工作者,努力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历史任务,奋力推动我市社科事业的繁荣发展。
 
 潮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07年8月21日潮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潮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潮州市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潮州市委和潮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市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实事求是地开展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为市委和市政府的决策服务,为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受中共潮州市委宣传部、潮州市民政局的委托,对全市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潮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住所是:潮州市枫春路潮州日报社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联络、协调和管理全市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联络县、区社科联工作;
(二)组织开展各种学术理论研究活动,积极促进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三)组织开展社会科学的普及工作和智力开发、咨询服务工作;
(四)组织开展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奖活动;
(五)协助制订全市社科规划及落实工作;
(六)组织推动社会科学界努力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
(七)办好《潮州社科》杂志;
(八)组织推动社会科学界积极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九)维护本会所代表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以团体会员制为主要组织形式。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根据本会及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理论研究活动;
(四)获得使用本会的有关资料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计划,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先进工作者;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常务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现民主集中制,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要由参加本会的会员单位民主选举产生,部分代表由常务委员会推荐产生。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组成由市级学会(研究会、协会)和县、区社科联各自推荐委员1名,常务委员会推荐委员若干名,经常务委员会研究确定,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委员会推选常务委员若干人,推选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本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学会(研究会、协会)职务或不再从事该会工作的,该缺额由所属学会(研究会、协会)在一个月内按自己的章程产生新的人选,报常务委员会确认,其任期为原任委员余下时间。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职权是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它职权。委员因事不能到会,可委托其本人所属学会(研究会、协会)其它领导成员参加。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本会顾问、名誉主席或名誉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若干个专业工作委员会;
(七)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请;
(八)决定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教育基地的设立;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正、副秘书长协助主席、专职副主席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聘请有关党政领导和社会科学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以及热心支持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社会知名人士为本会顾问、名誉主席或名誉委员。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捐赠;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会员缴纳的会费;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做好财务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