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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办理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业务须知
(2019年4月9日修订稿)

    一、申请成立  

  (一)需向省社科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应载明:(1)成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宗旨和业务范围;(3)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开办资金和活动经费的来源渠道;(5)承认我会章程,要求我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6)举办单位名称或举办人姓名);   

2.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其拟定名称的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研究院和研究中心应有不低于150平方米,研究所应有不低于80平方米的房产证或一年以上的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研究院和研究中心最低开办资金为200万元;研究所最低开办资金为100万元;(6个月内有效);    

5.举办单位和举办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身份证复印件;   

6.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成员(应由户籍和所在单位均在本省的人员担,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院长、所长、中心主任,应具有相关学科领域正高级职称)的简历,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政治面目、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固定住所和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还需提供在学科领域专业研究成果证明材料;   

7.其他主要从业人员(研究院和研究中心须拥有8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至少4名应为正高级职称)专职研究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名;研究所须拥有4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领域高级职称(至少2名应为正高级职称)专职研究人员和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简介、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8.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9.提供至少3名本省同行专家(在本领域具有正高职称)的推荐信(需附上专家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情况介绍);

10.符合条件的需同步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

11.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举办者、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前来陈述申办。    

(三)省社科联派人现场勘查拟为使用场所。    

(四)省社科联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举办者持省社科联的批准文件前往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    

(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后,要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省社科联备案。    

(七)领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后,要把证书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专(兼)职人员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交省社科联备案。   

 二、申办变更    

(一)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事项),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作出的决议)。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变更前后的章程文本和章程修改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3.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   

(1)变更我会为业务主管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2)变更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在变更申请书和新的章程中列明);    

(3)使用场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业务范围变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在变更申请书和新的章程中列明);    

(5)法定代表人变更:拟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简历,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政治面目、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固定住所和联系方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二)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时,拟任新的法定代表人需亲自前来办理。    

(三)省社科联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四)持省社科联同意变更的文件前往省民政厅办理变更登记。    

(五)变更后,把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相应的变更表格交省社科联备案。   

 三、修改章程    

(一)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应载明修改理由),并附决定修改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作出的决议)。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核准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二)章程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文本。    

(三)省社科联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四)申请单位持省社科联同意修改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前往省民政厅办理章程修改核准。   

(五)核准后,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章程文本交省社科联备案。    

四、申办注销    

(一)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发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书(应载明注销的理由),并附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作出的决议)。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注销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由省社科联配合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期间,该民办社科研究机构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二)省社科联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前,省社科联将继续履行业务管理职责。    

(三)注销手续完成后,被注销机构要将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文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交省社科联备案。    

五、年度检查    

(一)民办社科研究机构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活动报告(应载明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登记手续、按章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和财务审计报告、本年度的计划及填写有关表格。省社科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二)6月30日之后成立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当年免检。    

(三)对“年检不合格”和“年检基本合格”的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省社科联给予必要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