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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介

Π名称:香洲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Π成立时间:2006429

Π会址及邮编:珠海市香洲区翠景路99号(香洲区行政中心)719室,519001

Π联系电话:0756--251602025167852516779(传真)

Π业务主管单位:中共香洲区委宣传部

Π法定代表人:温育辉

Π领导机构(第一届):

主席:温育辉

兼职副主席:李磊   袁持平

 

珠海市香洲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珠海市香洲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为珠海市香洲区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珠海市香洲区委员会和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香洲区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区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应用和普及的组织者、协调者,是区委、区政府领导社会科学工作的助手和参谋。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本区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社会科学的学术理论研究和交流活动,繁荣发展我区社会科学事业,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魅力”中心城区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本会受中共珠海市香洲区委、香洲区人民政府委托,经香洲区民政局授权,对全区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珠海市香洲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办公地址暂定为珠海市香洲翠景路99号(香洲区行政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六条  经区机构和编制委员会批准,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引导本区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服务,为三个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二)负责区委、区政府与本区社会科学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工作,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情况和要求,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受区委委托,负责管理区属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业务工作,组织、协调本区社会科学界的学术活动,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四)制定全区社会科学发展规划,拟定规划课题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和优秀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评选活动,负责重大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招标和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著作出版的资助和管理工作。

(六)宣传、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广。

(七)参与并组织社会科学人才培训活动,负责社会科学信息和智力开发咨询服务工作。

(八)组织社会科学界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九)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社情民意调查研究,提供决策依据。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社科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本会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和会员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重大课题

调研等活动;

(四)获得和使用本会有关资料;

(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获得本会的资助和支持;

(六)优秀科研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可获本会奖励;

(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和会员代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计划,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四)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常务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根据本会常务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部分代表由本会常务委员会直接推荐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章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委员会由本会常务委员会直接推荐和团体会员各自推荐委员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任期5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委任秘书长并授权主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委任副秘书长;

(三)聘请有关党政领导同志为本会名誉主席;聘请热心支持社会科学事业的领导同志和社会科学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若干人担任本会顾问;聘请热心支持我区社会科学事业的港澳台同胞、华侨、企业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等为本会名誉委员;

(四)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负责筹备工作;

(五)决定召开委员会,并负责筹备工作;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并聘任其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推选常务委员若干名,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全部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临时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章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根据中共珠海市香洲区委员会的任职意见,从常务委员中等额推选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

第三十条  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任秘书长1名,并授权主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委任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

(三)具有服务精神,热心为社会科学事业和会员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期满后须换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由一位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

(三)提议召开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请常务委员会通过;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可受主席委托代表主席行使以上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副主席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安排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业务活动;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行使以上职权。

第三十六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调整或增补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须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按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财务纳入区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执行全区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同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因法定事由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4月珠海市香洲区社会科学界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