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工委、省社科联召开《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实施通报会
[ 时间:2017-11-16 ]
[ 作者:科普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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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8日下午,省人大法工委、省社科联召开《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实施通报会。省人大法工委主任王波、省社科联党组书记、主席王晓和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吴国平教授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14年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社科界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是整合社会科学资源,优化社科普及环境的重要举措。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繁荣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广东深化改革开放,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王晓指出,《条例》有两个重要突破,一是明确提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本级社会科学成果评奖范围。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可以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作为社会科学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评聘和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二是明确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各级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或奖励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这两个突破对当前社科普及工作的开展以及效率来说,将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她强调,省社科联应该强化宣传,落实责任,深入贯彻执行《条例》各项工作任务。首先要加强《条例》的宣传。省社科联到21个地市宣传《条例》;深入学校、企业、社区宣讲《条例》;通过科普周向全民宣传《条例》;与媒体合作,使《条例》内容家喻户晓。其次,要协调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在政策、人事、财政、技术等方面对社科普及工作的支持;运用大众媒体和网络手段;建立保障与激励机制。最后,要加强《条例》的执行监督。
王波认为,《条例》在立法模式上表现出定位准确、体例创新、立法严密的鲜明特点;在工作协调机制、基础设施和管理机制、基地建设机制、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资源共享机制建设上具有创新设计;规定社科联作为社科普及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在组织领导上界定清晰明确;在保障与激励措施上强而有力,规定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通报和公开制度,保障社会科学普及的经费,加强社科普及场馆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扶持建立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平台建设。
他指出,贯彻落实《条例》,一方面,要增强贯彻实施工作的使命感,确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社科联要充分发挥在普及工作中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依法履责,不负使命。另一方面,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要求各部门、单位要抓好落实,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落小、落细、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