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 时间:2017-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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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韶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成立时间:1986年09月05日
会址及邮编:韶关市浈江区熏风路9号市委大楼9楼,512001
联系电话:0751-8882949
传真:0751-8885883
业务主管单位:市委宣传部
法定代表人:李晓林
内设机构:办公室
编制:正处级单位,现有编制四名
会刊:《韶风》
网站: www.sgrwsk.com
历年主要活动情况: 2008年组织纪念张九龄诞辰1330周年系列活动,通过主办全国性的张九龄学术研讨会,让“九龄风度”、“九龄精神”走向社会。2009年承办了“广东省社科学术年会:我省生态发展区建设研究专场”,并在会后出版《生态发展区优秀论文集》。2010年底,承办了第十九次粤澳关系研讨会暨澳韶合作论坛,为澳韶两地加强社会、经济联系,为韶关旅游业发展并融入珠三角、澳门经济圈进行学术探索。2010-2011年,先后组织策划省有关专家学者到韶关南雄精细化工产业园和莞韶产业转移园开展调研考察咨询活动,形成专题调研报告。2011-2012年,我市成功开展广东省十大省情调研和专题研究课题《广东生态发展区生态价值、补偿机制与产业发展研究》的研究。
会员数:现有社科团体30个
韶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见附录
附录:
韶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韶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简称为韶关市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为中共韶关市委和韶关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韶关市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我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大力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为党和人民事业发挥思想库作用,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全面推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韶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地址为韶关市熏风路9号市委办公大楼9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联络、协调和管理本市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及县(市、区)社科联工作;
(二)承担我市社科规划制订以及组织落实社科规划项目;
(三)组织开展社会科学的宣传普及、咨询服务;
(四)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开展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
(五)组织开展社会科学学术理论研究活动,积极促进和开展市内外的学术交流;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七)编辑出版本会会刊《粤北论丛》;
(八)组织推动社会科学界积极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九)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所代表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并申请加入本会的韶关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性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名本会委员会候选人;
(二)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评奖和评优活动;
(五)获得和使用本会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六)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工作和活动的计划与情况,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优秀社科工作者;
(五)每年按时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韶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学会、协会、研究会及各县(市、区)社科联)推选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韶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委员会;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委员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一般不超过15人,其组成人员由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主席团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必要时由主席临时召集。本会的日常工作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和秘书长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党政领导同志和社会科学界有名望的专家、学者担任本会顾问,亦可聘请热心支持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港澳台同胞、华侨、企业家和社会知名人士为本会名誉委员。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韶关市财政拨款;
(二)团体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
第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