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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Î名称:珠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Î成立时间:1993年6月21日
Î会址:珠海市香洲区新光里三街23号1栋2楼;邮编:519000
Î联系电话:0756-3332159 3369195 3374080
Î业务主管单位:市直管
Î法定代表人:杨 穆
Î领导机构(第二届):
主席:刘福祥(已调离)、钱 言(已调离)
专职副主席:杨 穆(主持全面工作)
兼职副职主席(按姓氏笔画为序):王源良、丘文辉(已调离)、边玉峰、吴轼、吴忠魁、武林、林国怡、林福永(已调离)、钟以俊、梁庆寅、雷雯(女)、潘明
常务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王木林、王源良、王玉琦(女)、王道远、方明、凤亦凡(女)、边玉峰、丘文辉(已调离)、刘福祥(已调离)、刘向东、刘云德、杨 穆、吴忠魁、吴文莱、吴轼、吴凡、林国怡(已调离)、林福永(已调离)、罗国萍(女)、武林、狐志昂、侯学俊、钟以俊、梁庆寅、温育辉、董明珠(女)、蒋兴文、雷雯(女)、蔡新华、潘明
Î内设机构:办公室、科研部、学会部、科普办、规划办、评奖办、《珠海潮》编辑部
Î编制:正处级单位,现有编制9名
Î会刊:《珠海潮》
Î网站:统一纳入珠海市政府网。网址:http://www.zhuhai.gov.cn
Î主要活动情况:
紧密结合珠海实际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入研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在社科研究、社科规划、社科评奖、社科普及、社团管理、决策咨询以及《珠海潮》编辑出版等方面贡献突出。
Î获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广东省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调研报告类一等奖《完善珠海市社会保障制度功能研究——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策》(《完善珠海市社会保障制度功能研究》课题组)和论文类三等奖《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何庆仁);广东省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著作类一等奖《禅史钩沉——以问题为中心的思想史论述》(中山大学珠海分校龚隽)和论文类三等奖《迈出案例通向判例的困惑之门——我国实现法律统一适用合法有效之路径》(珠海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原院长董皞)。
Î会员数:现有社科团体(学会、协会、研究会)共41个,其中归社科联业务主管的有26个,会员数近1.5万个。
 
珠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04年12月13日珠海市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定名为珠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为珠海市社科联。(英文译文: Zhuhai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ZFS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珠海市委员会和珠海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珠海市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应用和普及的组织者、协调者,是市委、市政府领导社会科学工作的助手和参谋。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本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社会科学的学术理论研讨交流活动,繁荣发展我市社会科学事业,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本会受中共珠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委托,经珠海市民政局授权,对全市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珠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办公地址为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115号(S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引导本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负责党和政府与本市社会科学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工作,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受市委委托,负责管理市属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业务工作,扶持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发展,组织、协调本市社会科学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四)制订市社会科学发展规划,拟订规划课题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开展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奖活动以及优秀社会科学家、中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评选活动。负责重大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招标和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著作出版的资助和管理工作;
(六)宣传、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开展社会科学研究,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广,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七)编辑出版社会科学理论刊物和组织编写有关社会科学书籍;
(八)参与并组织社会科学人才培训活动,负责社会科学信息和智力开发咨询服务工作;
(九)组织社会科学界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社情民意调查研究,提供决策依据;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重大课题调研等活动;
(四)获得和使用本会有关资料;
(五)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获得本会的资助或支持;
(六)优秀科研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可获本会奖励;
(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计划,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四)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团体会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常务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根据本会常务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部分代表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由市级学会、研究会(协会)各自推荐委员候选人若干名和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推选委员候选人若干名,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产生,任期五年;委员会推选常务委员若干名,推选主席1名,专、兼职副主席若干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委任秘书长并授权主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委任副秘书长;
(三)聘请有关党政领导同志为本会名誉主席;聘请热心支持社会科学事业的领导同志和社会科学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若干人担任本会顾问;聘请热心支持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的港澳台同胞、华侨企业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等为本会名誉委员;
(四)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负责筹备工作;
(五)决定召开委员会,并负责筹备工作;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七)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并聘任其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
(三)具有服务精神,热心为社会科学事业和会员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期满后须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也可由一位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
(三)提议召开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请常务委员会通过;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正、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专职副主席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常务委员会设置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调整或增补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须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按规定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珠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和会员劳动所得,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公务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故(法定事由)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13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