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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19年8月8日广东省社科联第八次代表大会第4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广东省社科联),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为GFSS。

    第二条本会是中共广东省委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全省社科界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团结和组织本省社会科学工作者,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大力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努力推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思想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坚持党对本会的全面领导,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指导本会工作机构和直属单位基层党建工作,健全完善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机制。

    第五条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618号B座。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团结带领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研究和回答党和国家面临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自觉承担起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的光荣使命。坚持与时代同步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坚持以明德引领风尚,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

    (二)依法对全省性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会科学类基金会及学科研究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省社科联党组领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引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贯彻落实《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组织和开展社会科学知识培训、咨询服务活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发挥好培根铸魂的作用。

    (四)指导和协调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地级以上市等社科联工作,加强与党校、高等院校、社科院所等社会科学职能机构的联系和协作。

    (五)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工作,推进决策咨询研究基地、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岭南文化研究基地建设,为党和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学术支撑,促进社会科学研究为社会服务。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了解百姓生活状况、把握群众思想脉搏,着眼群众需要解疑释惑、阐明道理,把学问写进群众心坎里。

    (六)受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导规划小组委托,起草、制定我省社科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立项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和优秀社会科学家评选。

    (七)开展和指导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活动,编辑出版社会科学著作及学术作品,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学术研究》和《南方智库》(内刊)。

    (八)促进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理论研究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

    (九)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发展,推动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及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培养造就社会科学人才,壮大社会科学队伍,让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成为先进思想的倡导者、学术研究的开拓者、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

    (十)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所代表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和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凡依法成立的全省性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会科学类基金会及学科研究基地,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地级以上市社科联,可申请加入本会,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审查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代表大会,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获得本会各项奖励和授予的荣誉称号;

    (五)获得和使用本会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信息;

    (六)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七)对本会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的计划,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可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非团体会员代表由主席团会议提名并按照组织程序与有关部门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委员会由团体会员单位各自推荐委员人选,以及由省社科联党组会议提名推荐人选,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委员会听取主席团工作报告,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委员的推荐,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社团或机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委员所在社团或机构被撤销、本会会员单位退会,其委员资格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组成的主席团为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代表大会和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主席团成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从委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主席团成员的,由主席团及时研究增补。

    第十九条本会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二)委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有关党政领导同志和社会科学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等若干人担任本会顾问;

    (四)负责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五)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研究处理本会的重大事务;

    (七)通过上级提名的本会负责人;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主席团会议由本会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席团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学会和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会由主席、专职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本会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本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