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修正案)
(2025年2月22日,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广东省社科联”),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为GFS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广东省委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全省社科界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团结和组织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大力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坚持党对本会的全面领导,党组在本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618号B座。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团结引领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研究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研究和回答党和国家面临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自觉承担起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的光荣使命,努力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二)联系和指导全省各地社科联、高等学校社科联、社科类社会组织、社科研究基地等,引导其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坚持服务基层,加强和改进对各级社科联、社科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支持和服务管理,推进基层社会科学组织建设,推动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健全面向基层的服务体系。
(三)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奖、优秀社会科学家的评选工作。促进成果转化,健全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评价机制,宣传推介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推动研究成果转化运用,促进社会科学研究为社会服务。根据广东省委宣传部授权或委托,起草、制定我省社科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评审和管理工作。
(四)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广东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省社科联党组领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引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五)组织开展各类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学术研究》等社会科学期刊作品。强化决策咨询,组织开展公共政策、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加强新型智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编印《南方智库专报》(内刊),推动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及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更好地服务党委和政府决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贯彻落实《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发挥好哲学社会科学培根铸魂的作用。
(七)促进学术团体之间、学科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理论研究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开展与国内外社会科学界的交流互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哲学社会科学的交流合作。
(八)反映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本会所代表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团体合法权益。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和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全省性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会科学类基金会及学科研究基地,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地级以上市社科联,可申请加入本会,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审查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代表大会,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获得本会各项奖励和授予的荣誉称号;
(五)获得和使用本会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信息;
(六)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七)对本会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的计划,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先进工作者;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可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本会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非团体会员代表由主席团会议提名并按照组织程序与有关部门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本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委员会;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由团体会员单位各自推荐委员人选,以及由省社科联党组会议提名推荐人选,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委员会听取主席团工作报告,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委员的推荐,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原所在社团或机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替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委员所在社团或机构被撤销、本会会员单位退会,其委员资格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兼职副主席、主席团成员若干人组成的主席团为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代表大会和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从委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主席团成员任期相应改变。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主席团成员的,由主席团及时研究替补。
第十九条 在党组领导下,本会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二)委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有关党政领导同志和社会科学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等若干人担任本会顾问;
(四)负责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五)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研究处理本会的重大事务;
(七)通过上级提名的本会领导人员;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主席团会议由本会党组研究确定后,由主席或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席团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学会和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省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与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会日常工作由党组书记、专职副主席主持开展。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会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本会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