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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介
Î名称: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Î成立时间:1993年12月
Î会址及邮编: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主楼10楼邮编:523888    
Î联系电话:0769—22836583   传真:0769-22836589
Î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
Î法定代表人:王思煜
Î领导机构(第二届):
主 席:王思煜
副主席:龙家玘
兼职副主席:吕琦元 安少华 杨靖波 陈立平 陈 斯 温淦荣 黎高明
办公室主任:袁柏根
Î内设机构:办公室、学术研究部
Î编制:8人
Î会刊:《东莞社科论坛》
Î网站:东莞阳光网“东莞社科网”( http://www.sun0769.com/dgsk/
Î会员数:现有社科团体(学会、协会、研究会)23个,会员近98.4万
Î主要活动情况:
1、成立15年来,组织了80多场关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专题理论学习教育活动,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活动有:组织召开了“纪念真理标准讨论20周年”和“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20周年”座谈会,举办了纪念东莞解放50周年座谈会,组织开展了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系列活动,召开了东莞市社科理论界学习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及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座谈会,举办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座谈研讨会和纪念邓小平诞辰100周年活动等。
2、2006年12月,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策研究室和市社科联联合举办了“东莞经济社会双转型高层战略研讨会”。
3、2008年1月,市委宣传部、市委政策研究室和市社科联联合举办了“纪念东莞建立地级市20周年高层论坛”。
4、2008年10月,市委宣传部和社科联联合举办“东莞市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高层论坛”。
5、2009年3月,举办社科社团建设与管理培训班。
6、2009年4月,东莞市委党校和市社科联联合召开了“东莞与珠三角一体化”战略研讨会。
7、2009年5月,深圳市社科联、惠州市社科和市社科联联联合召开“构建深莞惠经济圈”战略研讨会。
Î获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1、陈立平《邓小平理论与东莞之路》获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第三届“五个一工程”奖,《东莞走外向型经济发展道路的经验与启示》获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第四届“五个一工程”奖
2、蔡文学《当前农民政治意识的缺失探析》荣获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第五届“五个一工程”奖
3、陈立平《东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研究》获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999-2003)论文类三等奖
4、陈斯《民事抗诉之制衡与完善——从程序运行的角度》获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4-2005)论文类三等奖
 
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东莞市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东莞市委和东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东莞市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社会科学学术理论研讨交流活动,繁荣发展社会科学事业,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为东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6号市委大院市委宣传部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
1、本会受中共东莞市委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全市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管理;
2、组织开展各种社会科学研究和交流活动,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对策建议;
3、组织开展社会科学宣传普及、人才培训、智力开发及咨询服务工作,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广;
4、组织开展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和社会科学先进团体、先进社科工作者评奖、表彰活动;
5、制定全市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6、积极开展课题调研和课题招标,负责重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著作出版的协调管理工作;
7、编辑出版社会科学理论刊物,办好会刊《东莞社科论坛》;
8、组织社会科学界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9、向党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0、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决定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为本会特邀会员。凡申请加入本会的社会科学学术性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按报批程序,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有获得本会刊物、资料以及服务的优先权;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接受并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情况,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
5、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会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根据本会常务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部分代表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3、讨论和审议代表提出的各项建议;
4、选举产生本会新一届委员会;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各团体会员和上届常务委员会推荐,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当选委员组成市社科联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主席、专兼职副主席及常务委员。
第十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委任秘书长并授权主席团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委任副秘书长;
3、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党政领导担任本会顾问;
4、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负责筹备工作;
5、决定召开委员会,并负责筹备工作;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决定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并聘任其主要负责人;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专兼职副主席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或专职副主席提议召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学会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专兼职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期满后须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在市社科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专职副主席主持本会工作,并召开主席、专兼职副主席参加的主席会议决定重大事宜。秘书长协助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是政府拨款、会员会费和社会资助。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与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市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构的监督。在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因故等原因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2005年12月8日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