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科类社会组织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2月26日)
[ 时间:2018-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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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社科类社会组织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外事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社科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守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科联有关规章以及符合社科类社会组织章程,努力为繁荣和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社科类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基金会)举办的各类涉外学术交流活动。
社科类社会组织涉外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一)邀请境外组织(个人)参加或在境内共同举办的会议、活动等;
(二)组织出国(境)访问、交流、培训、考察等活动;
(三)派员参加境外组织(含政府、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培训活动;
(四)派员出席在境外召开的会议;
(五)在境外举办或参加会议、活动等;
(六)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组织的培训班或与其合作举办的培训班;
(七)与境外组织的合作学术研究项目;
(八)接受境外组织捐赠、资助举办的学术活动;
(九) 其它涉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全省社科类社会组织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应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未经审批同意的涉外学术交流活动,一律不得举办、参与。
第八条 各级社科联加强对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的审核把关,严把主题、内容和导向关,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学术导向。
第九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举办涉外学术交流活动需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前六个月向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报批。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十条 涉外学术交流活动主办单位应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全过程基本档案的痕迹管理和动态追踪制度,并在涉外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工作情况报送所属业务主管(指导)单位。
第十一条 各级社科联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指定一个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审核把关事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落实管理措施,强化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或虽经报批程序但未提供准确、详实资料,误导审批工作而举办的涉外学术交流活动,要追究主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因未能切实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外学术交流活动,要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节较为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