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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科类社会组织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2023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扶持社科类社会组织高质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科类社会组织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民间智库的重要作用,设置社科类社会组织扶持项目(以下简称“社科组织扶持项目”),社科组织扶持项目包括社科类社会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和课题研究。为促使该类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科组织扶持项目,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意识形态领域的纪律要求,着力推动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为广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社科组织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由省社科联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科组织扶持项目的选题通过发布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指南经省社科联研究提出,面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  学术活动的形式为举办论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完成时限一般为项目申报当年。课题研究的成果形式主要为论文、著作和研究报告等,完成时限一般为项目申报次年底。

第六条  社科组织扶持项目的申报以单位名义进行。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在我省范围内登记成立的社科类社会组织;由我会管辖的社科类社会组织;有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扶持项目;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个人提出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鼓励跨学科、跨地区、跨单位开展合作研究。多单位联合申报的必须确定一个主申报单位。

第八条  社科组织扶持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

第九条  社科组织扶持项目立项评审以会议评审的形式进行。评审组从省社科联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通过讨论并投票,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

第十条  拟立项项目经省社科联党组审批同意后,将在有关媒体公示,接受学术界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省社科联向立项项目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发出时间为准。立项通知书对省社科联和项目负责人及责任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学术活动的资助经费在立项通知下发后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款在收到发票后即行执行,预留经费将在项目完成验收,收到发票后拨付。课题研究的资助经费在立项通知下发后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款在收到立项回执后即行执行,预留经费将在项目通过结项鉴定后拨付。项目负责人及责任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合理使用经费,以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社科组织扶持项目的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省社科联。省社科联可以通过出版专著或汇编等形式充分利用研究成果,发挥其社会效用,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社科组织扶持项目成果鉴定以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会议由省社科联牵头组织,以及省内社科专家共同参与。

第十五条  学术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我会审批同意,一律不得举办。

第十六条  在互联网上举办学术活动,须报我会前置审查,然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网信办审批。审批结果及时报送我会备案。

第十七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以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学术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予以把关,对涉及重大主题的学术活动须主动向我会报备。

第十八条  社科类社会组织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举办学术活动,或虽经报批程序但不按审批要求举办活动的,将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疏忽管理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活动,将追究主办单位、参与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有以上情况者,我会将进行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有两次的,我会将不再担任该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终止其作为我会团体会员的资格。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在研期间,省社科联将视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中期检查。接受检查的课题负责人及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提供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阶段性研究成果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在研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联审批: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变更项目责任单位;

3、在原约定完成期限内不能完成研究工作,需要延期;

4、项目执行过程中有涉外问题;

5、中止项目协议;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若不提出申请而擅自改变以上内容,省社科联不接受结项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以及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负责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向省社科联申请成果鉴定。鉴定合格者,拨付预留款。鉴定不合格者,应根据鉴定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如仍不合格,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科组织课题研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向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报送有关结项材料,包括:《结项审批书》两份,最终成果和成果简介各五份,并附上电子版。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结项的课题研究项目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系列论文,要求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系列论文不少于1篇;专著,一般要求8万字以上;研究报告,一般要求全文3万字以上。

结项材料包括:

1、《广东省社科类社会组织扶持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含立项申请书签字盖章版、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文献查重报告首页、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如无变更可不提供)等)2份;

2、结项成果5本;

3、电子邮件发送至通知指定的电子邮箱,内容包含:《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结项成果和文献查重报告全文。

结项材料注意事项:

1、《广东省社科类社会组织扶持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用A4纸双面打印,连同立项申请书签字盖章版、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文献查重报告首页、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如无变更可不提供)等附件材料左侧装订成册。

2、结项成果用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成册:

(1)内容及装订顺序:封面、目录、项目及成果简介、成果主体部分、附件、封底;

(2)封面须注明“广东省社科类社会组织扶持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成果形式等;

(3)项目及成果简介参照《广东省社科类社会组织扶持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

(4)成果主体部分即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项鉴定的研究报告、论文或专著的稿件,论文如已发表可提供已进行匿名处理的复印件,外文论文需附上约1000字的中文简介;

(5)附件是其他情况的简要说明,包括:阶段性论文发表刊物名称及时间、成果被政府部门采纳的情况、成果获奖的情况等,由项目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供。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课题:

1、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申报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不配合进行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但不按要求整改;

7、无故拖延原约定完成期限半年以上,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

8、成果未通过鉴定自行出版;

9、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销的项目,省社科联停止预留经费拨款,冻结并追回已拨出经费余款。责任单位如因未能提供相关科研条件,或因管理不善导致立项课题被撤项或中止的,视为责任单位信誉不良,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参加社科组织扶持项目申报。

第二十六条  社科组织扶持项目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使用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社科组织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社科联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结合项目实际运行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省社科联审核,省社科联对经费使用是否合规、有效进行定期核查。绩效评价工作应按照《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进行。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支出项目的绩效自评报告,并报省社科联审核,省社科联将自评报告审核汇总后,撰写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总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省社科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