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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对所辖社团的指导、管理、服务,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繁荣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建设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吸收团体会员坚持自愿原则。凡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经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省级社科类社团,均可申请成为省社科联的团体会员。省社科联批准担任业务指导单位的社团均视为省社科联团体会员。凡是获准成为省社科联团体会员的省级学会、研究会、协会(包括由省社科联直接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和由其他单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两类,以下简称社团),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团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由省社科联党组织审批,并接受其领导。社团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省社科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负责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

(三)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负责社团年度工作报告的初审;

(五)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

第五条  省社科联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推选代表参加省社科联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省社科联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根据省社科联和自身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3.参加省社科联组织的各类活动;

4.获得省社科联各项奖励和授予的荣誉称号;

5.获得和使用省社科联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信息;

6.对省社科联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省社科联章程,执行省社科联决议;

2.接受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完成省社科联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3.向省社科联报告工作和活动的计划,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4.积极参与省社科联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成立社团需要有一定数量、有影响的学科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会长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在本领域内具有相当于正高级职称的业务水平和地位,领导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需要达到2/3以上。

第七条  社团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办事机构。

第八条  社团应遵循章程规定,民主办会。要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积极作用。理事会因特殊原因而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由省社科联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换届或届中变更前,须将章程修改草案和新一届常务理事以上候选人名单或调整的候选人名单报省社科联批准。

第九条  社团办理业务,需以书面形式向省社科联申请,获前置审批同意后再到有关单位办理,并将业务办理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条  社团应积极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和学术活动,促进成果转化。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社团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须报省社科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申报此类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社团是非营利性的组织,需结合本学科、行业及社团章程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从事合法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需每年12月底前向省社科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含省社科联指导社团开展活动的情况和学术研究成果所制定的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每年3-5月为社团年度工作报告时间。各社团要根据省民政厅的通告要求按时年检。每年3月为社团主办内部资料及刊物的年检时间,各社团要根据省新闻出版部门的要求按时年检。

第十五条  社团主办期刊、会刊和编辑发行出版物(如通讯、论文集等),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十六条  社团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监督。财务收入应由专人负责,资金来源必须合法,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款物,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有关情况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向社会筹集的活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以任何形式挪作它用。年度收支情况,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各社团可根据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团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

第十八条 省社科联对社团进行档案管理,社团必须及时向省社科联报送所有业务及活动的有关材料,以便存档。

第十九条  社团出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八款情形之一时,经省社科联与该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和秘书长多次联系和督促,责令其整改仍未见改进的,省社科联将发出通报,不再担任该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终止其作为省社科联团体会员的资格,必要时,提请建议登记机关注销该社团。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联可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团体会员资格或向登记机关建议注销社团等: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社团章程的;

3.连续两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不参加年检、不按时换届的;

4.违反省社科联章程和本规定的,包括:重大事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对省社科联布置的各项工作拒不接受或敷衍塞责;无故不参加省社科联组织的活动;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凡经省民政厅登记并为省社科联团体会员的社团,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