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科类基金会管理办法
(试行 2022年12月修订)
[ 时间:2023-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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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广东省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等文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科类基金会,指由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省社科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在广东省民政厅(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基金会。
第四条 省社科联的主要职责:
(一)管理社科类基金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
(二)负责社科类基金会登记事项和年度报告的前置审查;
(三)指导、监督社科类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四)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社科类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社科类基金会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扶持资助我省社科类社会组织、科普基地、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等开展社会科学相关活动;
(二)扶持资助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学术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社科普及宣传等工作;
(三)救助与社会科学领域相关的弱势群体,开展与社会科学领域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六条 申请成立社科类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繁荣发展社会科学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最低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社科专家。其中,理事会成员中半数应为正高级职称社科专家;成立5人以上高级职称社科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合法使用权、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社科类基金会名称应当由其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基金会)等依次组成。社科类基金会登记成立后即为省社科联团体会员,享有团体会员的权利,履行团体会员的义务。
第八条 新申请筹备成立的社科类基金会,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省社科联社团联络部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听取专家意见,再呈报省社科联党组研究,审议通过后出具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申请人持省社科联批文和相关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创办社科类基金会,不得担任社科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到社科类基金会兼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组织创办社科类基金会,不得担任社科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到社科类基金会兼职须经所在单位批准;高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系统的专家学者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到社科类基金会兼职须经所在单位批准。社科类基金会用人一律实行聘任制。
第十条 社科类基金会所从事的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事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社科类基金会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须报省社科联前置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社科类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在实际使用前向省社科联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应明确接受和使用获得捐赠和资助的款物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捐赠和资助主体的基本情况;双方约定的捐赠资助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向社会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内容等)。
第十三条 社科类基金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科类基金会的资产。社科类基金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稽查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四条 社科类基金会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应当建立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公益活动管理制度、文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内部惩戒制度等。
第十五条 社科类基金会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由省社科联党组织审批,并接受其领导。社科类基金会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
第十六条 社科类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社科联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经省社科联前置审查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社科类基金会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省社科联前置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送省社科联备案。社科类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社科类基金会借活动之名或以其他形式传播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错误观点的;或从事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活动的;或出现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省社科联有权撤销批准,提请建议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